通知公告

    《中国水稻科学》关于恪守学术道德、净化学术环境的声明
  • 为加强科技道德规范,促进科研诚信,维护学术活动的严肃性和声誉,营造学术期刊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科技工作者和科技期刊编辑出版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保障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特郑重发表声明。
    一、坚决反对抄袭剽窃、篡改伪造、不当署名、虚假引用、内容重复发表、一稿多投等各种学术不端行为。凡被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正在审理或已录用但未发表的论文,立即退稿;已经发表的论文,立即从数据库中撤出。同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警告、公示、通报作者所在单位、若干年内不再接受该作者投稿等处理措施。
    二、期刊编辑部主动规范其内部审稿等工作程序,及时对投稿论文进行学术不端文献检测,尽量杜绝或减少学术不端事件的发生。
    三、将采取一定方式向业内各刊通报汇集到的学术不端信息,以便联合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期待广大作者、读者、审稿专家与我们一道,共同营造健康规范、积极向上的学术环境,加强道德自律和科研诚信,自觉抵制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维护良好的学术生态,推动科学研究与科技期刊行业健康发展。


    附一:《中国科协关于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

    2007116日中国科协七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提高科技工作者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及其他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科技工作者应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四条 科技工作者应以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繁荣学术思想,推动经济社会进步,促进优秀科技人才成长,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为使命。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服务人民,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进行学术研究应检索相关文献或了解相关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科研成果中引用他人论点时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如实标出。

    第六条 尊重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权。

    第七条 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第八条 诚实严谨地与他人合作。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

    第九条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

    第十条 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

    第十一条 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专业人员拥有著作权。仅对研究项目进行过一般性管理或辅助工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第十二条 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署名人应对本人作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

    第十三条 科研新成果在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前(有合同限制的除外),不应先向媒体或公众发布。

    第十四条 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科技工作者有义务负责任地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反对捏造与事实不符的科技事件,及对科技事件进行新闻炒作。

    第十六条 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的研究活动。如发现该工作存在弊端或危害,应自觉暂缓或调整、甚至终止,并向该研究的主管部门通告。

    第十七条 在研究生和青年研究人员的培养中,应传授科学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选拔学术带头人和有关科技人才,应将科学道德与学风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故意做出错误的陈述,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篡改实验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

    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第二十条 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第二十一条 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第二十二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它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第二十三条 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 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作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

    第二十五条 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门委员会负责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的宣传教育,监督所属全国学会及会员、相关科技工作者执行科学道德规范情况,建立会员学术诚信档案,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进行记录,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通报。

    第二十七条 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原则。应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在调查过程中,准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门委员会重视社会监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委托相关学会、组织或部门进行事实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附二:《中国知网网络出版文献出版状态变更与内容更正规范》中关于“论文撤稿的标准和处理”

    1.论文撤稿的标准

    撤稿主要针对已正式出版(含网络出版)但被认定存在重大科研诚信和出版伦理问题的论文。包含(但不限于)如下问题的论文应当被撤稿:

    1) 论文重复发表;

    2) 作者身份伪造;

    3) 同行评议失范;

    4) 伦理伤害;

    5) 严重抄袭;

    6) 核心内容剽窃;

    7) 数据伪造或篡改;

    8) 在合理范围内,结果无法重复。

    2.撤稿论文的认定

    撤稿论文的认定包含(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1)论文作者认定;

    2)他人举报或技术检测后,由期刊编辑部认定;

    3)他人举报或技术检测后,由《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认定;

    4)其他权威机构认定。

    3.撤稿论文的处理

    1)论文撤稿一般由期刊编辑部提出书面申请(附电子版),申请表格式见附录A。作者本人认定的撤稿论文申请一般也通过期刊编辑部提出。

    2)书面申请被接受后,论文在中国知网上的CAJPDF文件首页及其后文件每页打上“撤稿”水印,原始文章保留;论文的HTML版本将被删除。

    3)在论文检索结果以及参考文献引用中加注“撤稿”标识,同时在论文知网节上发布撤稿声明并增加“撤稿”标识。

    4)论文撤稿声明可由期刊编辑部或作者本人自主制定,或委托《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制定。撤稿声明的建议模板参见附录C

    5)由《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认定的撤稿论文,应首先告知期刊编辑部,要求处理。如编辑部未能及时进行处理或无法与编辑部取得联系,《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在三个月之内自行启动处理程序。

    6)由其他权威机构认定的撤稿论文,应首先由期刊编辑部进行处理。如期刊编辑部未能及时进行处理或无法与编辑部取得联系,《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在三个月之内自行启动处理程序。

    7)如期刊编辑部在本刊刊登了撤稿声明,将用此声明替换原有声明。




  • 发布日期: 2015-05-04  浏览: 1287